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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修改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 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10倍

时间:2018-04-13     作者:邹乐【转载】

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修改  


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《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〉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。其中,“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”、“河长制”等纳入了新修改的法规中。


  七部法规“打包”修改


 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王德林表示,由于制定时间早于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订,《北京市大气污染条例》、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施 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〉办法》、《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〉办法》、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〉办法》、《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》等七部法规存在着管理权限、管理措施、禁止性行为、法律责任等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,此次进行“打包”修改,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  据介绍,这些修改主要涉及四大类,包括根据上位法规定,增加了禁止性、限制性规定内容;删去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重复性内容;对照上位法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;根据本市管理实际,增加、调整部分内容。


  “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”纳入立法


  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进行的修改最多。修改后的条例将“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”纳入立法。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,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,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,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,严格排放标准,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,加快削减排放总量。


  同时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的防控责任。规定市政府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,区和乡镇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。


  驾驶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要受罚


  修改后的《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进一步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机制。规定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,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,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并向社会公布。同时增加规定,应急响应结束后,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,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。

 

  针对汽车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,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车辆驾驶人的罚则。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.道路行驶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
  法规此前就有规定,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,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,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。


  部分罚款额度上限翻10倍

 

   对照上位法,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涉及的28项条款进行了修改。

  

    内容主要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,增加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责令停业、关闭等。比如,修改后的条例规定,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,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,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,同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而此前罚款数额仅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。同时,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。


  建立“河长制”纳入立法


  此次水污染防治条例中,将“河长制”纳入立法予以明确。条例新增规定,本市市、区、乡镇(街道)建立“河长制”,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、水域岸线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等工作。


  同时,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,还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,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,垃圾填埋场、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。

 

   此外,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,在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,增加了关于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禁止性规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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